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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9:02:58编辑:片瓦不留网浏览(82)
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比如在通行的教科书中,立法学的内容通常由原理、制度和技术三个版块组成:立法原理主要涉及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展开来说,立法的理性化包括两层内涵。
(76) 其次,理论型立法法理学容易造成民主至上,反而会限制立法法理学。另一方面,偏向内部理论的立法法理学将自身的成败系于对法律性质的看法上。(79)它强调的不仅是形式理性,而且是实质理性,是公共证成层面的可接受性。立法制度的特征主要有:第一,立法制度是立法主体必须遵循的一种准则。法律的突出特征呈现为要求我们有义务做什么、指导我们有权利做什么的制度框架,这项制度框架建立在如下事实之上:基于我们所公认的需要,我们必须在一个共同的政治框架中决定应当如何行动,即使我们对于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框架以及如何行动存在着根本分歧。
(21)参见刘风景:《立法释义学的旨趣与构建》,《法学》2016年第2期,第65-75页。(61)因此,对立法正当性的探究不同于回答何种实质伦理原则是对的,它关心的不是道德真理是否客观存在,而是一个寻找共同行动框架的政治问题,是一个独特的政治哲学问题。(41)See Julius Cohen,"Legisprudence:Problems and Agenda",Hofstra Law Review,Vol.11,No.4(1983),pp.1165-1166. (42)参见[美]杰拉德·波斯特玛:《边沁与普通法传统》,徐同远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93、330页。
(67)既然立法机关对权利和正义存在原则分歧,法院也不例外。为此,法律权威既可以适用先前存在的规范(比如道德、习俗),也可以适用自身确立的规范(比如判例)。(26)对于Legisprudence的词源内涵及研究综述,可参见Imer B.Flores,"The Quest for Legisprudengce:Constitutionalism v.Legalism",in Luc J.Wintgens(ed.),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Legislation,Ashgate Publishing,2005,pp.26-52.中译本参见[墨]伊默尔·B.弗罗雷斯:《立宪主义与法制主义:立法法理学的探索》,王保民、刘言译,《东南法学》2016年第2期。与法理学的分类相对应,立法法理学有实践型和理论型之分。
边沁对于同时代的普通法传统可谓深恶痛绝,将其斥责为一团不成系统的、没有头绪的迷宫,赞誉立法才是法律的典范、真正的法律。要言之,立法机关本身就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是其履行政治职能的一种方式。
(12) (二)作为公法学的立法学及其缺陷 正是对政治学进路下立法不受约束和评价这一缺陷的严重不满,促使法律人要在法学内部发展出一种立法学。三、实践型立法法理学 对于实践型立法法理学而言,它的目的是要改善立法,特别是要破除立法的政治黑箱形象和神秘面纱,因此它的出发点是诉诸理性化(rationality)来寻找规范立法政治属性的指导原则。⑨从研究视角上看,政治学的立法研究虽以立法为研究对象,但主要是把立法放置于政治制度视域中予以审查和反思,关注的是履行政治功能的立法机关而非履行法律功能的立法机关。法律实证主义只是关于法律本质学说的描述性理论,并不鼓吹施克莱所批判的伦理上的守法态度。
一方面,它们有助于塑造以人大为主导的立法体制的权威,将人大立法提升为善治的典范。(49)更为严峻的是,既有的立法学缺乏一以贯之的坚实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基础,论证和推理也较为松散,对立法原则的阐释和应用往往流于碎片化和零散化,缺乏一个体系化的立法理论。最后,它可以指引中国目前立法理论的方向,有助于将学界提倡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等原则统合成一个更为理论化的体系。第三是权衡不同选项的义务。
第二是阐述问题的义务。(二)两种法理学 关于法理学的定义和理解常常充满争议,比如在名称上就可见一斑:除了法理学,还有法学基础理论、法律理论、法哲学等等。
(41)立法法理学的提倡有助于破除法律人的旧有意识形态(守法主义),消除学科之间的相互偏见和不公正指责,超越传统政治学科与法律学科之间的对立。(17)目前学界对于这对范畴的划分标准提出了诸多质疑和反思,除了隶属说之外,还有主体说、利益说和社会说。
没有理由把立法机关作出的决定交由法院作最终审查。二是探究法律性质的哲学理论,其目的主要是理解法律实践。但一方面,我们现在与欧美共享同一个大背景,即都处于大立法时代,都面临着立法数量不断膨胀而立法质量不尽如人意的困境,这对我们的立法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理论要求,而不仅仅是技术要求。内容提要:目前立法理论并未跟上大立法时代的期许,这主要是因为立法学的性质还含混不清。(70)紧接着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这两种立法法理学?它们是同等重要、有着同样的发展前景吗? (一)实践型立法法理学的优势 相较而言,实践型立法法理学存在一定的优势。这种正当化不再是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的消极意义上的守法,即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授权。
作为法学的立法学,其主要内容就是探究立法制度,将立法活动圈定在实在法框架之中(除了第一次立法),接受合法性的评判与约束,防止立法权的恣意和专断。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十三章。
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立法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既往对于法理学的讨论更多涉及实质的政治理论(正义、权利的理论化),却缺乏对政治实践的理论化。
(45)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导论第8页。但学界关于立法理论即立法学性质之定位,仍旧含混不清。
(二)理论型立法法理学的意义 理论型立法法理学对待立法的这种独特方式既区别于直接将某种实质伦理立场应用于立法的伦理学进路(如边沁),也区别于偏重描述与实证研究的政治学进路,更区别于偏重制度设计和立法操作技艺的法律教义学进路。(43)参见[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6-57页。对处于大立法时代的中国法学理论研究来说,上述方面也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因此,立法机构在现代社会中的核心功能就是要应对传统、习俗与道德的缓慢演化,适应复杂而多变的社会节奏,更便捷地整合共识,因此任何一种特定伦理、习俗或整全性学说的预设都将遭遇正当性诘问的挑战。
关 键 词:立法学 政治学 法律教义学 立法法理学 立法原则 Legislative Theory Politics Legal Dogmatics Legisprudence Principles of Legislation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程中,立法历来充当着排头兵的角色,对其的需求和依赖始终是首要的。法律要尽量保持稳定,不能频繁修改。
(80)责任宪制将会更好应对消极宪制所缺失的良善立法义务问题,因为没有哪个国家的宪法为立法机关设立了制定最优法律的义务,即使借助司法审查制度也无济于事。这呼应了前述法律教义学所强调的合法性或法治原则,使得立法从政治决定进入法治的框架。
也包括道德善观念上的分歧,比如享乐主义与苦行主义之间的分歧。立法权的行使不仅要在消极意义上不违反法律教义学所讲的法治和宪法,而且要在积极意义上证成自身。
也正因此,立法法理学也是一种民主法理学。围绕着我们前面所确定的立法问题,即如何规范立法的政治属性,实践型立法法理学的工作内容将是寻求规范立法政治属性的最佳原则和价值、立法这项政治法律实践应当满足的原则和价值要求,然后以此来指导和约束立法活动,进而立出良法。对于如何行动公民之间始终可能存在分歧,即使一个由天使组成的社会依然会存在难以达成合作共识的难题。(69)它们揭开了立法的神秘面纱,用人类现有的知识和经验对立法活动作了最大程度的清晰化和理性化阐释。
第五,伦理层面的理性化。经过前文的努力,我们已将以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学研究置于公法学之中,只剩下了以规范政治决策、指导立法活动为目的的立法原则。
该杂志的宗旨是关注政治体制中立法机关的功能以及与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立法机关成员的行为模式,从而致力于建构和验证关于立法制度、过程和行为的一般理论。另一方面,我们既有的立法学虽然也始终关注立法的理性化建设,比如学界对于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和民主立法等原则的发掘与倡导,但相较而言,这些立法原则的体系化和理性化程度远远不足,内含着冲突与矛盾。
基于此,法律理论的重点不再是排斥立法,而应转移到对立法决策及其过程的规范和指引,将其塑造为一种理性化的原则论坛,破除政治黑箱和利益壁垒,增强立法在公民心中的可理解性与可接受性。②参见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